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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 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

发布时间:2007/11/22 15:05:09 作者:无 浏览量:192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3年印发的《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宁职称字[2003]2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 外语要求 
    1963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中学外语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需提高一个档次考所教语种。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③1962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 
    ④在乡镇和涉农街道(除区、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中学教师。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乡镇所属中学教师除外)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 (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后或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3、1995年(含)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成绩突出可以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且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或组织、辅导学生运动队、文艺队等教育工作3年以上。双学士或硕士学位者担任上述教育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好,所带班级、教研组、年级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学校德育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能承担选修课或校本课程的教学的任务。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3、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过程中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 (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讲究方法,指导学法,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所教学科在校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价中成绩良好,或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践,自觉开展科学研究,重视创新,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提供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的教科研成果材料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应有2篇(或1篇论文1篇案例);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1)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2)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学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 (3)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论文评比获奖, (4)或参与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研部门)组织编写并已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或承担区县级及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并有本人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教科研成果材料观点正确,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十四条 “师徒结对”的要求 
    参加教育工作以来,与骨干教师之间应有 “师徒结对”等帮扶形式,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过程材料;或每年至少听同行骨干教师的课10节,并附听后感。以上均需提供原始材料(文件、学校证明、导师修改后的教案、听课点评、听课记录本等)。 
第四章 破格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类型 
    1979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979年(含)前参加工作,中师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破格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区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教科研论文,或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和案例共计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不少于2篇)。 
    4、参加编写经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积极参加经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本人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课题研究或实验报告,并通过省辖市级以上教科研部门组织的鉴定,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具备第三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第四条教师资格条件,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初定相应的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3、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 
    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对极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需学历破格的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劳技(通用技术)以及职教专业等学科;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中,设立中学实验系列;对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可申请在政治学科中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区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及教案分析也可视作教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放宽一个档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二条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1至2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4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教育科研工作并开设科研讲座2到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15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教研科研人员须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五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中学教师可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2006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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