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年部】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3/19 18:57:21 作者:16017 浏览量:811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苏教考招[2012] 49号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2013年
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号)精神,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2〕36号)有关规定,我省将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且需在我省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的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补办高考报名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我省2013年高考报名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补办高考报名手续: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报考科类及填报志愿规定
1.因我省2013年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工作已经结束,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可在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以及对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不作要求的相关院校的艺术类校考专业中选择报考。
2.申请在我省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须按照我省现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的规定,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其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测试等级要求与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相同,否则不得填报统招批次相关科类的高考志愿。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否则不得填报高考志愿。
三、资格审查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须由考生本人向现就读中学提交《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附件1),由现就读中学汇总后报就读中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招办审核。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稳定住所证明。考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监护人就业证明。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我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籍依据省教育厅基教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供的电子学籍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进行认定。凡未取得我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的随迁子女,不得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市、区)考生,各地要积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为考生回原籍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报名办法及时间
1.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县(市、区)招办确认报名点后,由考生自行上网(http://pgbm.jseea.cn)如实填报报名信息,并对自己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网上报名的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至26日,并须在2013年1月27日下午5:00前到县(市、区)招办指定地点确认报名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不符合普通高考报考科类所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测试等级要求的考生,可在高考报名时报名参加2013年3月举行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相关必修科目测试。
2.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均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
五、照顾对象的信息采集
申请享受相关照顾政策的考生,须按照2013年我省高考报名工作有关规定,在确认高考报名信息时,填写《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附件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向就读地侨务部门领取专门表格),办理相关手续,并须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2013年3月10日前,考生将有关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报名地市、县(市、区)招办,由市、县(市、区)招办汇总后于2013年3月20日前集中上报省教育考试院,逾期不予受理。
六、相关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随迁子女报名资格的审查,要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的相关政策。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补报名的各项工作,不出差错、不留后遗问题。网上报名的流程、信息修改、网上支付、信息确认等相关工作,按我省2013年高考报名有关规定执行。
3.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依靠当地新闻媒体,在报名开始前加大随迁子女在我省进行高考补报名的宣传力度,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考生都能如期参加高考补报名,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4.随迁子女如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不得再在户籍所在省(市、区)或其他省(市、区)参加高考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遗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附件:1.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
2.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
省教育考试院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
考生 基本 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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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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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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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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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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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所在地 |
县(市、区) |
学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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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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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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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学习 经历 |
起止时间 |
就读普通高中名称 |
班主任签名 |
校长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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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基本 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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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就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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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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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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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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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考生就读中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招 生考试 部门审 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 1.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监护人就业证明:由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 |||||||||||||||||||||||||||
附件2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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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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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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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
学籍 所在地 |
市 县(市、区) |
考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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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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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省(市、区)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组(号) | ||||||||||
就读 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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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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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情况 说明 |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
考生 就读 中学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考生户 籍所在 地县级 主管部 门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考生户 籍所在 地地市 级主管 部门审 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考生户 籍所在 地省级 主管部 门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江苏省 教育考 试院审 核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具体要求见填表说明。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
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以上考生须在“照顾类型”栏中注明。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不填本表,须向就读地侨务部门领取专门表格。
二、考生到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此表,认真填写“基本情况说明”及以上栏目,同时报户籍所在省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表格连同有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交表时间:2013年3月10日前(含“三侨生”),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须在经核准的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复印件及本表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原件归还考生。其中,复印件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审核主管部门:
1.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审核确认。
2. 少数民族考生由省、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3. 台湾省籍考生由省、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省、市侨办审核确认。
5.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省、市、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五、表格内容填写不全,审核单位签章不全,或由非以上规定单位审核的,本表一律无效。
六、本表仅作预采集有关信息用。考生录取时可享受的照顾项目和照顾政策,以2013年江苏省公布的招生政策为准。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教育厅办公室,各市教育局,
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