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下讲话]第四周国旗下讲话
发布时间:2009/3/4 17:19:54 作者:无 浏览量:924次
法 制 教 育
——第四周国旗下讲话 张孝顺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首先要给大家明晰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称呼是个法律概念,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五、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六、受教育的义务。
我们高中年龄阶段的同学大部分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江苏省在2007年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有八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六章特殊保护、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共分八章六十三条,立足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社会保护以及特殊保护5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学校、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职责。
作为我们广大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要不断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通过电视、报刊、课堂等途径,广泛涉猎各种法律,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廉耻,什么是伦理道德,不断规范自己言行,不侵权、不违法、不当法盲,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注重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制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形成崇高的思想信念、健全的人格情操、良好的道德品质。要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即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注重责任意识的培养,从以个人为中心的思想中脱离出来,树立起对自己、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负责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