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6/12 14:52:10 作者:石蕾 浏览量:1364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培训工作管理,满足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形势下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新需要,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二、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需依法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凡在职教师均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校(园)长要支持、鼓励并监督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三、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2.接受现代远程教育;3. 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4.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5.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6.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7.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四、教师必须全员参与继续教育并完成教育部规定的培训学时。所有教师和在职校(园)长都必须接受相应岗位的继续教育。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相应的省、市、区有关学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5年规定培训学时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对教师是否参加过骨干教师培训班、提高班、研修班等各种专题班的培训,将作为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教坛新秀等各类评选的基本条件。
六、教师继续教育必需有足额经费保障。各校要加大对教师培训工作的投入,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继续教育(苏政发[2007]125号)。对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教师须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和补助;对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培训的教师,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不超过学历教育培训总费用的1/3,其余费用由教师所在工作单位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七、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教育局每年初对各科室以及进修、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机构组织的全年教师培训项目进行汇总,统一规划,分别实施,集中审核。各校(园)应安排校(园)级领导分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确定培训专管员负责具体的组织与落实。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内容、学时及考勤、考核等,均由培训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分别予以登记,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并实行网络化管理。
八、教师继续教育是学校办学效能评估的重要指标。学校(园)教师继续教育达标率与校(园)长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凡不积极安排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学校,教育局将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学校应将教师个人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级工资评定的必备条件。对教师受指派或推荐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却无法结业、或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
九、教师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学员出勤和学习过程管理。
参训教师无故不参加培训、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予结业,不登记培训学时;参训教师在参训过程中态度不认真,不按要求完成培训作业,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应根据过程淘汰的原则,停止其参训学习,按未结业论处,不登记培训学时;参训教师培训结业考核不合格,或总评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结业,不登记培训学时。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以及医疗单位证明,上报区培训主管部门,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允许部分完成或免修,但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根据《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意见》,由区教育局委托教师进修学校具体负责全区教师年度继续教育签证和验证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必须确保教师全员参加继续教育签证、验证。凡当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签证、验证的,一律不予补签。因漏签、漏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教师所在学校相关负责人负责。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