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评选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26 15:08:54 作者:徐芳 浏览量:1271次
关于规范“带头人”和“教学骨干”
评选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评选管理工作机制,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订本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江宁区“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慧。副组长:潘章华。成员:钱光明、孙友宁、成爱玉、李宏兴、董福才、王家文。
二、规范评选程序
1.申报人员资格审查
(1)申报人员必须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如实提交规定的各项评审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2)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确认申报材料真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3)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单位)必须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
2.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评分,评分结果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3.经江宁区“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笔试人员名单并公示。
4.制定 “带头人”评选有关学段、学科(或学校)的指标(比例)及评选各环节的分数权重,经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公布。
5.组织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成绩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6.汇总材料得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入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严肃纪律要求
1.有关科室(单位)要根据评选工作的需要,选择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的专业人员担任评委。
2.评委须承诺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禁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与申报参评人员私下接触,向外界透露评委名单、评审考核工作内容、评审意见以及其他应予保密的情况。不得接受申报参评人员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得为申报参评人员游说,不得干扰其他评委正常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参评人员。
3.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委如与参评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师徒(生)关系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或提醒回避。
4.对评选期间的来信来访及举报,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及时查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
1.申报参评对象如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科研项目、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在考试中作弊等情况,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如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考评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2.推荐学校、有关科室(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或包庇纵容作假、审查不严或集体舞弊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逐级追究经办人员及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3.评委如有违纪违规,泄密、泄题、该回避而未回避、擅自参与培训辅导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项评优表彰的参评资格。所在学校或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造成后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等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程序取消该评委已经获得的相关荣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