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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3 0:00:00 作者:admin 浏览量:1183次

宁教财【2014】26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4〕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困难学生类型

困难学生是指:

    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⑵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⑶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⑷孤残学生

    ⑸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⑹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⑺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⑻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⑼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二、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包括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和生活补助(助学金)政策。

(一)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1、困难幼儿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对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惠民幼儿园就读的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50%。上述减免金额不超过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原“幼儿助学券”或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补助后的差额。

    2、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免除小学和初中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费;对在学校寄宿的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

3、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减免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标准为:公办三星级(含)以上高中每人每学期850元;公办二星级高中每人每学期650元;公办二星级以下和无星级的高中以及民办高中每人每学期500元。

    减免困难学生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学期32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元。对在学校寄宿的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

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政策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二)生活补助(助学金)政策

    1、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政策

    对困难幼儿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6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对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75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1000元。

    3、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

    向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困难学生发放高中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期750元。

    4、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

    向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困难学生发放职教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三)困难学生资助比例

    上述两项政策的资助比例如下:我市困难幼儿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的8%,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6%,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数的8%。各区应参照本比例制定相应政策,做到应补尽补。

三、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筹集渠道

1、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经费筹集渠道

    教育费用减免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幼儿园)承担,各校(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教育费用减免,其中:幼儿园提取比例为3%—5%;普通高中提取比例为5%。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减免教育费用、普通高中和幼儿园超过上述规定提取5%比例后的减免教育费用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其中: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的减免资金由区财政负担50%,市财政补助50%;其他区的减免资金由区财政负担60%,市财政补助40%。

    普通高中提取事业收入的5%部分,除用于教育费用减免外,有结余的,应用于设立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2、生活补助(助学金)经费筹集渠道

    生活补助(助学金)由各级政府承担,市对区给予补助的具体政策:在扣除有关省补资金后,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的生活补助(助学金)经费由区财政负担50%,市财政补助50%;其他区的生活补助(助学金)经费由区财政负担60%,市财政补助40%。

四、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流程

(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困难学生资助的工作流程

1、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凡符合困难学生条件的学生(幼儿),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低收入纯农户须持南京市各区农委或农工办开具的《低收入纯农户证明》;特困职工须持区级或区级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孤儿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残联发放的学生(幼儿)本人的《残疾证》;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须持相关证明;低保边缘家庭子女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残联出具的《享受特困残疾人家庭待遇证明》;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和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须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同时携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材料交学校(幼儿园)验证。以上材料均要求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各学校(幼儿园)对材料齐全并审验合格的学生(幼儿)要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减免相关费用,不得采取先交后免的方式进行收费。对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向其告知所缺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继续办理登记。

2、学校申报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工作

    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工作。每学期,学校(幼儿园)要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学生信息录入系统,其中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照片、户主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录入完成后,学校(幼儿园)将系统生成的学生资助申请表打印后,由学生或家长签字,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留存,所有纸质材料均要求使用A4格式纸张。同时,学校(幼儿园)要在系统中将受助学生信息报送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审核工作

    市和区教育局对学校从系统中上报的学生资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学生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审核予以通过。学校(幼儿园)在市或区教育局审核后,在系统中生成学校汇总表,并打印盖章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留存。

4、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申请和拨付工作

    区教育局要将系统中生成的区综合汇总表打印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区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各一份。市教育局将通过系统生成的市级综合汇总表向市财政局申请资助经费,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和11月将资助经费拨付给各区和直属学校。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市财政局资助经费拨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资助经费一并拨付给学校(幼儿园)。

    (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流程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后,中等职业学校中符合困难学生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校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同时提交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幼儿园、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困难学生一致。

    2、各校对材料齐全并审验合格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对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向其告知所缺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继续办理登记。各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在《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受助学生信息,并提交给上级教育部门审核。

    3、市和区教育局对学校从系统中上报的学生资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学生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审核予以通过。

    区教育局将根据系统中汇总的学生信息,向区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提交资助经费申请。市财政局将在每年11月底前将资助经费拨付给各区和直属学校。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市财政局资助经费拨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资助经费一并拨付给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经费按规定标准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的,可不再与学校单独结算。

(三)生活补助(助学金)发放形式

    生活补助(助学金)必须采用银行卡形式全额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抵充,不得办理贷记卡。其中:中职学校要为受助学生办理国家规定的中职资助卡。银行卡的所有人必须是受助学生(幼儿)本人,学校、教师等单位或个人不得代领。

五、加强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我市实施教育基石工程,建设“教育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并实施好这项民心工程。

    1、各单位要建立资助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并指定专人经办,明确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资助工作的开展。

    2、各区教育局、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每个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资助政策。

    3、区教育局和学校(幼儿园)要严格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4、民政、残联、工会、农委等部门对出具的困难对象证明材料严格把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各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资助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文件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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