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足球app下载官网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8/24 0:00:00 作者:徐能俊 浏览量:1128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正常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条 本《处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个年级各类班级。
第二章 处分等级
第四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第五条 学生处分的有关决定和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三章 处理细则
第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同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及“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作息制度,不得随意旷课。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节者,在年级内公开点名通报批评;累计达4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 8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20节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3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晨读、上课、晚自习、集会、军训、社会实践等课务或活动中迟到或早退,以累计三次折算成旷课1节计算。
第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在学校各级各类考试中不能有作弊行为,如不能窥看、抄写别人答卷,不能打手势和哑语,不能递纸条或夹带纸条,不能用手机传递或接收考试信息,不能有能导致考试成绩不真实的其它一切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实,该次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作弊双方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生应讲究举止文明。不能带、嚼口香糖进校;不能吸烟喝酒;不能进电子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异性之间不能发生与同学身份不符的亲密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不能翻墙出入校园;不能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夜不归宿;不能辱骂教职员工;不能做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一切事情。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规。不能传看反动或淫秽书籍和录像;不能上黄色网站;不能参与赌博、偷窃、敲诈、抢夺、斗殴等活动。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在仪表方面作出的规定。不能无故不穿校服;不能穿背心和过分暴露的服装;不能戴饰物;不能烫发和有色染发;男生不能留长发(在不中分、边分的情况下,头发超过双眉或耳尖);女生头发不能披肩;不能穿高跟鞋、拖鞋等。违反上述规定者,经3次教育后仍无效的,在年级内公开点名批评;一学期中,违规累计达6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2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24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各类作业。不能无故不做或不交作业。一学期中,无故不做或不交作业累计达6次者,经班主任、任课老师教育无效的,在年级内公开点名批评;累计达1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8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能随便讲话、吵闹;上课不能做其它科目的作业;不能看小说、杂志、报纸等课外读物;不能睡觉;不能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能接听任何音乐;不能做与上课无关的一切事情。违反上述规定者,经三次教育后仍无效的,在年级内公开点名批评;仍然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在学校里不能破坏教育设施、器材和用具;不能攀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绿化设施;不能在公共财物上随意刻、画、涂写等。违反上述规定者,经三次教育后仍无效的,在年级内公开点名批评;仍然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中其它条款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年级内公开点名批评;还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间的转换关系
第十六条 年级内公开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给予“警告”处分”;“警告”达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达2次,给予“记过”处分;“记过”达2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在对其进行教育的基础上应及时通报给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进行教育。应点名批评的,及时向年级主任递送事实材料。年级主任选择适当的时机在年级内对违纪学生进行公开点名批评。凡涉及“警告”及以上的处分,由班主任提供材料签署处理建议后书面报告年级工作组,年级工作组签上处理建议后报德育处,德育处审核后经学校行政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警告”及“警告”以上的处分,由德育处张贴公告。在公告之前,由德育处将处分决定通报家长。
第十九条 德育处在决定处分学生后,先告知学生学校的决定,同时告知他有向校长室申诉请求复议的权利。学生如认为与事实有出入可以请求学校举行听证。
第六章 处分与荣誉称号、操行等第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受“警告”处分及“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自动失去当学期各类个人荣誉称号的评比和评选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警告”处分及“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在学期的“品德行为综合等第”评定中定为“不合格”。
第七章 处分与毕业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三年6学期中有3个学期在“品德行为综合等第”评定中定为“不合格”的,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在高三结束时未被撤消者,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明。一年后,经工作单位或街道考核,证明其行为已经符合“合格公民”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作出撤消处分的决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处分撤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班主任应经常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认识和及时改正错误。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一年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与任课教师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德育处,经学校行政会讨论研究同意后方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其材料是否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由学校区别情况作出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处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学生的处分规定,如与本《处理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处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处理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德育处是学校处分学生的工作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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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3日